蝴蝶夫人

在家喻户晓的歌剧《蝴蝶夫人》中,普契尼讲了一个痴心女子的故事:

二十尚不足十五颇有余的日本少女巧巧桑爱上了猎艳老手美国船长平克顿,不顾亲朋好友的反对,毅然下嫁。平克顿数夕风流之后抛下巧巧桑再度远航。巧巧桑独自抚养她和平克顿生下的儿子,日夜盼望着平克顿的归来。三年之后,平克顿再次来到日本,却是和他的美国太太同行。当美国领事告诉平克顿夫妇巧巧桑痴心等待并独立抚养幼子的事情后,平克顿居然想出让他的美国太太将巧巧桑的儿子带到美国的鬼主意。巧巧桑伤心欲绝,拔刀自尽。

随着《蝴蝶夫人》风行全世界,娶到美丽乖巧的东方少女巧巧桑成为许多西方男人的幻想。而嫁给风流倜傥的平克顿一样的美国人从而也成为不少东方少女的梦想。《蝴蝶夫人》式的跨国婚姻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无疑是社会学家所研究的范畴,而巧巧桑们走上的美国移民之路,则是移民律师每天面对的法律问题

一、婚姻的合法性:结婚移民的首要问题


在结婚移民的审批过程中,美国移民官员审查的两个重要问题是婚姻的合法性和婚姻的真实性。要想得到绿卡,申请人必须证明两人是真正结婚,而不是为绿卡结婚。一旦被视为假结婚,申请人不但得不到绿卡,而且永远不能申请绿卡。但是,即便申请人结婚之后的的确确生活在一起,甚至生下孩子,如果结婚的时候婚姻不合法,也无法得到绿卡。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之外结婚,然后办理有关移民的手续,美国法律的规定有时更为复杂。首先,要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如果当地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则要以当地的风俗民情作为判断的依据。巧巧桑虽然是在美国驻日本的领事馆里结婚的,但是按照日本的风俗登记。美国政府,尤其是美国领事馆是否承认这个婚姻,将是申请能否成功的关键。

二、美国公民的子女移民问题

巧巧桑挥刀自杀,香消玉殒,留下一个幼子。假如平克顿决定将他带回美国,又会面临哪些移民法律问题呢?
首先,要确定这个孩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

根据美国移民法,子女可以分为六类:
──婚生子女;
──夫妻结婚时尚未满18岁的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但在18岁以前合法legitimated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
──16岁以前收养的子女;
──16岁以前收养的孤儿;

根据有关法律,如果孩子出生时父母并没有合法结婚,然而当地法律承认父母/子女关系,如以前的中国承认一夫多妻制,从移民法角度来说,这个孩子依然可以随其父或其母移民。这样说来,不管巧巧桑和平克顿的婚姻是否合法,巧巧桑的孩子都可以移民美国。区别在于,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孩子的生母为其申请移民,母亲祇需证明母子关系即可。而孩子的父亲不但要证明父子关系,还要提供生活在一起的证明文件。顺便说一句,在1986年以前,祇有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才能为其申请移民,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不可以为其提出移民申请。

另外,由于平克顿身为美国公民,巧巧桑和他生的孩子有可能在出生之时即为美国公民。我们来看一下有关规定。
一般来说,美国公民的子女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但也有一些例外。如果出生在美国之外,在出生时是否公民则取决于在出生时是否父母都为美国公民,抑或母亲或父亲一方是美国公民,另外在出生时父母是否合法结婚。以下情况中孩子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

──父母双方都为美国公民,其中一人在孩子出生之前以美国为居留地;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美国永久居民;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如果公民父或母在美国居住满五年,其子女在出生时即为公民; ──美国公民母亲的非婚生子女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
──美国公民父亲的非婚生子女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也可成为美国公民,这取决于子女出生的年代。如果子女出生在1987年之后,美国公民的父亲必须承认父子关系,同意抚养该子女,并愿意在孩子18岁以前认养或提供书面文件承认该子女。

假如美国政府不承认巧巧桑和平克顿的婚姻,巧巧桑的孩子即为美国公民父亲在海外出生的非婚生儿子。平克顿则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才能使儿子获得公民身份。《蝴蝶夫人》剧终之前,平克顿的美国妻子同意收养巧巧桑的儿子。抛开平克顿的美国公民父亲身份不谈,如果美国公民收养外国人的子女,又有哪些移民法的规定呢?

三、收养子女的有关法律规定


从移民法的角度来说,收养子女应分为收养孤儿和收养亲生父母在世的子女,两者牵涉到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现在谈谈收养亲生父母在世的子女问题。

第一,收养子女不得超过十六岁
一般说来,子女是指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儿子或女儿。然而收养子女,则不得超过十六岁。不过,十六岁是指收养的手续必须在十六岁以前完成,申请移民在十六岁以后也可办理。

第二,必须与收养人居住至少两年
被收养子女必须同收养人共同居住至少两年,或收养人必须享有两年的监护权。移民局在审理收养申请时,对这两点最为注意:

1、共同居住
收养人必须提供有关共同居住的文件,其中包括:
──收养人拥有或保有被收养人居住的房屋或住所;
──收养人在经济上扶养被收养人的证明。
如果收养人同被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往往会引起移民局的怀疑。同时,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一起居住的时间很短,也会受到移民局的注意。比如有一案例,居住在美国的叔叔收养了居住在菲律宾的侄子。在办理好有关收养手续后,叔叔便飞回美国,侄子则和自己的亲生母亲一起生活。当叔叔后来为侄子办理有关移民手续时,被移民局否决。

2、法定监护权
仅仅出具正式的监护文件,即使是经过公证的监护文件并不能满足移民局的要求。必须经过收养人所在地的法庭或其它政府机构批准,法定监护方能生效。

第三、收养必须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的法律
为了防止买卖儿童的现象发生,收养必须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点有时会牵涉到十分复杂的国际法,在申请时应加以注意。同时,中国一些约定俗成的收养形式,如过继、领养等,都无法得到移民局的承认,必须办理正式的、政府有关部门承认的收养手续。

第四,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无法申请移民
一旦收养手续完备,被收养人通过收养移民美国,其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即告终结,其父母及兄弟姐妹都无法通过被收养人移民美国。在1993年的李氏案例中,申请人在入籍之后,为其收养父母申请移民。其收养父母的移民批准之后,申请人又为其亲弟弟申请移民。移民局认定,由于申请人已经被收养,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关系已不复存在。因此没有批准这一申请。

然而在1995年的一个案例中,移民法庭对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移民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该案符合以下条件,被申请人的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仍可申请移民:
1、被收养人并非通过收养关系移民美国;
2、收养关系已经正式结束;
3、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正式恢复。


第五,申请被收养子女移民的手续


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人应填写I600表格,并出具如下证明材料:


1、收养关系得到收养人国家的法律批准和承认;
2、收养人所在地的法律认定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具有法定管辖权,并在一起居住达两年以上;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为永久居民,被收养人可直接申请移民,并可按照收养人的排期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公民入籍。


至于收养海外孤儿,则属于另外的规定,容当另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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