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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美国境外与美国公民结婚 谁 可 以 证 明 批 准 海 外 婚 姻 在 海 外 结 婚 通 常 是 由 当 地 (其 所 在 国 家 政 府 指 定 的 结 婚 登 记 处 登 记 结 婚。比 如 在 其
市 或 宗 教 的公 开 机 构 认 证 核 准 。 美 国 外 交 及 领 事 人 员 并 不 被 允 许 证 明 批 准 婚 姻 。 国 外 结 婚 的 合 法 性 : 一 般 而 言 , 通 常 在 国 外 合 法有 效 的 结 婚 , 在 美 国 一 样 合 法 有 效 , 但 需 要 直 接 到 美 国 各 州 检 查 总 长 办 公 室 询 问 以 保 持 婚 姻 的 有 效 性 。 国 外 的 法 律 和 程 序 : 婚 姻 注 册 当 地 的 领 事 馆 或 旅 游 资 讯 局 是 提 供 最 好 婚 姻 注 册 资 讯 的 来 源 , 一 些 国 家 的 基 本 婚 姻 注 册 资 讯 可 在 海 外 公 民 服 务 中 心 取 得 , 该 中 心 住 址 为 : 美 国 国 务 院 4811室 除 此 之 外 , 美 国 各 驻 外 领 事 馆 都 有 该 国 婚 姻 注 册 的 完 整 资 讯 。 居 留 权 (期) 要 求: 在 海 外 结 婚 通 常 会 受 限 于 在 该 国 注 册 结 婚 后 的 居 留 权 ( 期 ) 要 求 , 因 为 几 乎 都 有 一 段 很 长 的 等 待 时 期 。 文 件 和 认 证 : 大 部 分 的 国 家 都 要 求 出 示 有 效 的 美 国 护 照 , 除 此 之 外 , 出 生 证 明 、 离 婚 判 决 、 死 亡 证 明 也 经 常 被 要 求 出 示 , 部 份 国 家 要 求 结 婚 注 册 的 文 件 先 要 在 美 国 由 该 国 驻 外 领 事 人 员 检 验 真 伪 , 此 一 过 程 可 能 耗 费 许 多 时 间 与 金 钱 。 父 母 亲 同 意 : 各 国 结 婚 的 法 定 成 年 年 龄 不 一 , 一 般 而 言 ,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人 必 须 获 得 父 母 书 面 的 同 意 交 给 一 名 公 证 人 , 有 些 国 家 要 求 父 母 同 意 书 必 须 由 外 国 驻 美 领 事 馆 官 员 认 证 。 结 婚 合 格 的 具 结 书: 所 有 民 法 国 家 要 求 出 示 由 有 关 当 局 核 发 的 文 件 , 证 明 法 律 上 有 权 能 签 属 婚 姻 合 约 没 有 任 何 阻 碍 存 在 。 美 国 并 没 有 这 种 文 件 存 在 。 除 发 外 国 政 府 准 许 其 在 美 驻 外 官 员 核 发 此 一 文 件 , 在 国 外 可 能 结 婚 的 双 方 必 需 在 当 地 的 美 国 使 领 馆 取 得 具 结 书 , 证 明 双 方 是 自 由 之 身 可 以 结 婚 , 这 种 文 件 名 为 「 结 婚 合 格 具 结 书 」 , 美 国 使 领 馆 人 员 核 发 此 一 证 书 的 费 用 是 五 十 五 元 , 可 能 会 调 价 , 有 些 国 家 还 要 求 有 证 人 签 属 具 结 书 , 来 达 到 证 名 双 方 可 以 自 由 结 婚 的 效 果 。 |
额 外 要 求 : 许 多 国 家 像 美 国 一 样 要 求 血 液 检 测 。 有 些 国 家 要 求 送 到 婚 姻 注 册 所 的 文 件 必 须 翻 译 成 该 国 文 字 。 失 去 美 国 国 籍 ; 与 外 国 人 结 婚 ;
身为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应先前往美国的移民及归化局(INS)递交申请书 I-129F表格。申请审批后,移民及归化局(INS)便会将申请书送往海外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有关辨事处收到申请书后便即联络申请人安排辨理及面见等手续。申请者必须于入境后的九十天内与美籍的未婚配偶结婚。 与 美 国 公 民结婚申请绿卡是一种获得美国绿卡的方式。 美 国 公 民 的 外 籍 配 偶 也 是 最 容 易 取 得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类 别 , 包 括 外 籍 配 偶 的 子 女 在 内 , 因 为 这 项 类 别 不 受 国 家 配 额 的 限 制 。 每 年 大 约 有 十 六 , 七 万 的 美 国 公 民 娶 了 外 籍 新 娘 或 嫁 了 外 籍 丈 夫 , 办 理 美 国 公 民 配 偶 来 美 的 申 请 。
婚 姻 关 系 在 美 国 国 内 产 生 ﹕ 首 先 美 国 公 民 当 然 要 为 配 偶 申 请 绿 卡 填 写 I-130 亲 属 移 民 申 请 表 , 与 各 种 婚 姻 证 明 文 件 交 到 地 区 移 民 局 , 这 些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男 女 双 方 的 身份资 料 G-325 表 , 美 国 公 民 的 公 民 证 明 , 护 照 , 出 生 纸 或 入 籍 纸 等 都 可 以 , 公 证 过 的 结 婚 证 书 , 如 果 曾 离 过 婚 或 前 配 偶 亡 故 的 话 , 所 有 的 离 婚 证 书 , 婚 姻 终 止 证 明 , 及 前 配 偶 死 亡 证 明 。 外 籍 配 偶 也 要 提 出 调 整 身 份 申 请 书 I-485 表 格 [绿 卡 申 请 表 ]﹐ 指 纹 表 , 绿 卡 规 格 的 相 片 , 及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表 , 及 到 国 外 旅 行 许 可 [即 事 先 入 境 许 可 ]及 其 他 的 必 要 申 请 表 格 。 在 交 件 时 , 申 请 费 不 能 忘 , 移 民 局 不 收 个 人 支 票 及 现 金 , 所 以 请 准 备 汇 票 或 银 行 本 票 , 包 括 移 民 签 证 80 元 , 调 整 身 份 130 元 , 工 作 许 可 申 请 费 80 元 , 事 先 入 境 许 可 75 元 。 外 籍 配 偶 为 非 法 移 民 的 情 况 , 还 应 支 付 罚 款 依 245[i]的 条 款 , 可 以 在 美 国 境 内 调 整 为 永 久 居 民 。 依 地 区 的 不 同 , 从 移 民 局 收 件 审 核 到 面 谈 , 时 间 大 约 是 从 两 个 月 到 十 四 个 月 , 在 90 天 内 还 不 能 面 谈 的 话 , 移 民 局 也 会 发 给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和 旅 行 证 件 。 如 果 婚 姻 关 系 在 国 外 完 成 ﹐ 为 外 籍 配 偶 办 理 移 民 签 证 的 程 序 大 约 与 在 美 国 国 内 相 似 , 只 是 在 等 待 绿 卡 期 间 , 外 籍 配 偶 还 来 不 了 美 国 , 所 以 有 些 佳 偶 宁 愿 让 外 籍 配 偶 用 未 婚 夫 妻 的 K 签 证 , 或 者 旅 游 签 证 等 先 到 美 国 来 。 美 国 公 民 先 为 配 偶 在 所 居 地 的 美 国 移 民 局 或 国 外 的 美 国 使 领 馆 填 申 请 表 [如 前 所 述 ]。 在 批 审 通 过 之 后 , 外 籍 配 偶 将 从 美 国 签 证 处 理 中 心 , 纽 汉 普 夏 州 的 朴 里 茅 斯 寄 出 的 一 个 公 文 袋 , 通 知 外 籍 配 偶 到 使 领 馆 面 谈 所 要 的 文 件 及 证 明 , 包 括 体 检 表 , 护 照 , 良 民 证 等 , 也 有 个 人 的 身 家 问 卷 , 在 填 好 后 交 到 美 国 使 领 馆 。 使 馆 会 收 费 用 两 百 元 , 大 约 三 到 六 个 月 即 可 以 面 谈 及 取 得 移 民 签 证 。 有条件永久居民(有条件绿卡) [Conditional Residence]﹕ 在 外 籍 配 偶 到 达 美 国 的 时 候 , 如 果 婚 姻 关 系 还 不 到 两 年 , 外 籍 配 偶 所 持有 的 绿 卡 为 条 件 永 久 居 留 有 , 可 以 在 到 了 两 年 前 的 三 个 月 , 申 请 更 换 永 久 居 留 的 绿 卡 , 这 项 申 请 要 有 夫 妻 两 人 的 签 署 。 如果离婚 , 或美籍配偶死亡 。 要更换成为永久绿卡 , 外籍 配偶要申请免美籍配偶签字的 豁免 。 如 果美籍配偶涉及虐待 , 则外籍配偶不需美籍配偶的签字即可取得永久性绿卡 。 结婚获得绿卡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 是 美 国 公 民 的 配 偶 , 一 为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者 的 配 偶 , 都 能 申 请 永 久 居 留 权 , 但 是 在 亲 属 移 民 的 类 别 不 同 , 难 易 有 别 。 美 国 公 民 申 请 配 偶 来 美 , 不 需 要 等 排 期 , 可 以 称 为 不 受 配 额 限 制 的 超 优 先 ; 但 是 永 久 居 民 申 请 配 偶 来 美 , 则 落 入 了 亲 属 移 民 的 第 二 优 先 , 还 包 括 了 永 久 居 民 未 婚 的 成 年 子 女 , 全 部 配 额 为 十 一 万 四 千 两 百 名 , 配 偶 占 了 百 分 之 七 十 七 , 大 约 八 万 八 千 。 其 他 , 配 偶 可 以 移 民 的 项 目 , 包 括 以 美 国 公 民 已 婚 子 女 之 配 偶 , 或 公 民 之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 不 论 配 偶 以 何 种 优 先 来 美 国 , 都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三 种 「 婚 姻 」 关 系 , 第 一 , 婚 姻 关 系 建 立 时 必 须 有 法 律 上 的 承 认 ; 第 二 , 申 请 移 民 手 续 完 成 时 , 婚 姻 关 系 仍 然 有 效 ; 第 三 , 绝 对 不 是 为 了 达 到 美 国 移 民 而 结 婚 。 何 谓 婚 姻 关 系 建 立 时 有 法 律 上 的 承 认 , 或 地 位 , 应 有 两 个 要 件 ﹕ A. 双 方 都 有 结 婚 的 资 格 B. 结 婚 的 程 序 或 仪 式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如 果 一 方 曾 经 有 过 婚 姻 关 系 , 则 在 双 方 结 婚 时 , 与 前 任 配 偶 离 婚 手 续 已 全 部 完 成 , 离 婚 有 法 律 上 的 效 力 。 离 婚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才 有 法 律 效 力 , 例 如 双 方 都 没 有 在 场 的 书 面 离 婚 , 在 法 律 上 无 效 , 双 方 都 出 现 的 离 婚 则 一 定 有 效 。 仅 一 方 出 面 的 离 婚 , 则 问 题 多 多 , 美 国 法 律 不 见 得 承 认 。 如 果 离 婚 无 效 , 那 么 再 婚 也 无 效 。 同 居 是 否 属 于 婚 姻 关 系 , 或 双 方 情 投 意 合 , 也 不 必 到 法 院 或 教 堂 登 记 结 婚 。 此 种 婚 姻 关 系 , 在 美 国 少 数 州 承 认 , 如 果 在 这 几 州 内 , 此 种 婚 姻 状 况 也 能 成 为 达 到 移 民 法 上 的 婚 姻 理 由 。 美 国 境 内 的 婚 姻 , 一 般 来 说 都 是 移 民 法 上 承 认 的 有 效 婚 姻 , 同 样 , 美 国 境 内 的 离 婚 , 也 都 受 到 移 民 法 上 的 承 认 。
第 三 项 条 件 , 绝 对 不 是 为 了 达 到 移 民 目 的 而 结 婚 , 也 就 是 假 结 婚 者 不 得 以 配 偶 资 格 申 请 移 民 。 以 婚 姻 关 系 取 得 美 国 居 留 权 是 最 容 易 的 一 条 途 径 , 利 用 漏 洞 的 投 机 者 当 然 不 会 放 过 把 婚 姻 作 为 工 具 。 国 会 与 移 民 局 为 了 防 堵 假 结 婚 真 移 民 , 把 婚 姻 移 民 的 绿 卡 改 为 最 初 两 年 的 有 条 件 临 时 绿 卡 , 结 婚 到 了 两 年 才 能 调 整 为 永 久 性 绿 卡 , 有 条 件 绿 卡 与 永 久 绿 卡 在 功 能 及 权 益 上 没 有 分 别 , 只 是 两 年 内 夫 妻 成 为 怨 偶 , 则 可 以 取 销 外 籍 怨 偶 的 居 留 权 。 为 了 取 得 绿 卡 而 结 婚 并 不 犯 法 , 如 同 为 了 聚 富 家 女 而 结 婚 , 但 是 结 婚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领 取 美 国 的 绿 卡 , 则 就 是 违 反 美 国 移 民 法 了 。 除 非 在 结 婚 前 就 盘 算 如 何 取 得 美 国 绿 卡 , 不 是 所 有 嫁 娶 美 国 公 民 的 非 法 移 民 都 是 假 结 婚 。 结 婚 的 原 因 很 多 , 是 不 是 为 了 绿 卡 不 容 易 评 估 , 但 是 移 民 局 有 一 套 办 法 来 硬 性 划 分 真 假 结 婚 之 别 , 所 以 应 该 理 解 移 民 局 认 为 是 假 结 婚 的 因 素 , 以 免 实 在 是 情 深 似 海 , 郄 让 移 民 局 认 为 是 婚 姻 诈 骗 , 而 拆 散 鸳 鸯 。 有 的 情 况 是 美 国 居 民 , 公 民 与 外 籍 爱 人 , 虽 然 生 活 在 一 起 , 但 是 没 有 想 到 结 婚 的 重 要 , 到 了 外 籍 一 方 遇 到 了 递 解 出 境 才 慌 了 手 脚 而 结 婚 , 此 时 如 果 能 证 明 两 个 人 , 有 共 同 财 产 , 有 共 同 的 子 女 , 共 同 的 事 业 , 共 同 的 生 活 圈 , 移 民 局 在 这 些 证 明 下 , 也 只 能 同 意 婚 姻 的 真 实 性 , 而 留 人 不 递 解 。 有 外 籍 配 偶 , 嫁 娶 到 了 美 国 , 安 份 守 已 了 两 年 拿 到 绿 卡 立 刻 离 婚 , 又 重 新 嫁 娶 , 开 始 为 新 人 办 理 美 国 绿 卡 , 移 民 局 称 , 别 急 慢 来 , 新 人 办 理 永 久 居 留 有 几 个 条 件 ﹕ 第 一 , 为 新 人 办 理 绿 卡 的 前 婚 姻 绿 卡 受 益 人 , 拿 到 绿 卡 的 时 间 应 在 至 少 有 五 年 ; 第 二 , 又 新 婚 的 「 前 婚 姻 绿 卡 受 益 人 」 一 定 要 举 证 证 明 上 次 拿 绿 卡 的 婚 姻 , 不 是 为 了 结 婚 而 作 的 假 结 婚 , 这 种 证 明 不 容 易 提 出 。 当 然 , 如 果 婚 姻 绿 卡 受 益 人 的 美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配 偶 不 幸 过 世 , 男 婚 女 嫁 为 新 配 偶 申 请 绿 卡 就 不 受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的 限 制 了 。 婚 姻 绿 卡 上 不 需 要 美 籍 或 永 久 居 民 签 署 , 即 可 自 行 自 有 条 件 绿 卡 转 换 为 永 久 绿 卡 ﹕ 除 了 美 方 配 偶 死 亡 外 , 法 律 上 规 定 如 果 外 籍 配 偶 受 身 体 ,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 也 可 以 自 行 取 得 绿 卡 , 不 需 要 美 方 配 偶 的 同 意 。 这 项 条 款 在 保 护 外 籍 配 偶 不 致 为 了 等 绿 卡 , 而 受 美 方 配 偶 的 欺 凌 。 不 过 这 项 立 意 良 好 的 法 律 , 自 实 施 以 来 也 产 生 了 不 少 问 题 , 国 会 在 研 究 防 堵 办 法 , 移 民 局 也 依 个 案 处 理 。 关于美国公民配偶临时绿卡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的临时永久居留权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近亲,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因为没有配额的限制,所以不必等待排期,填好表,手续及文件完全交了上去,只等移民局审核完毕即可来美,这就是一般所谓的超优先。证明文件包括了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证明,经过公证的结婚证书,填I-485表,说明移民没有触犯不得移民美国的规定,如曾经犯过非政治性的刑事罪。 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是最快捷的移民方式,真的两情相悦而佳偶天成的夫妻占最大多数,但也免不了有的人士是以假结婚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有的假配偶到了美国被迫行事各种不法的行业,有的根本是在骗婚到了美国即溜之大吉。所以1986年移民法修正,改变了移民配偶及子女到美国来立刻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的规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权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因为婚姻关系到了美国先不给永久居留权,而是先拿两年的临时居留权,例如骗婚的一方,到了美国就逃跑,两年一到临时居留权失效,就拿不到永久居留权了。 配偶及其子女的临时居留权,在到两年前的90天,就可以开始申请把临时居留权变更为永久居留权,申请时要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签名,表示婚姻仍然存在,随同临时居留配偶来美的子女,也经过同样的程序调整为永久居留,填写I-751表格,申请取销临时居留权,调整为永久居留权。如果婚姻关系因为美籍或永久居留配偶的死亡而不存在,外籍配偶得以申请豁免共同签署而调整为永久居留身份,离婚也不见得会拿不到永久居留权,只要能证明当初的婚姻并不是假结婚,也能免去共同签署的条件。 这项为了防止有人以假结婚真移民的临时居留,和改为永久居留时的共同签署,也出了问题,因为部份存心不良的美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人士,利用外籍配偶在改变为永久居留权时必须取得美籍或永久居留权配偶的共同签署的关口,而剥削,勒索,或者身心虐待,甚至强迫从事不法行业等,而外籍配偶为了永久居留忍气吞生不敢反抗,产生了不少弊端。为了保护外籍配偶的不受虐待,1996年移民法又加上了受心理,生理虐待的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可以不经美籍或永久居留配偶的同意及共同签署,而自行申请调整为美国永久居留身份。不过﹐保护规定也有缺点﹐部分人士根本不是真想结婚﹐结了婚就告美籍配偶虐待。所以﹐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 临时居留除了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外,其他权益与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完全相似,在法律上也与美国公民一样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只是不能参选或投票。 怎样办理临时绿卡? 亲自到移民局领取,有护照就可以打临时绿卡印鉴在护照上,如果没有护照移民局会把申请人的像片贴在I-94表(白卡)上﹐加上印章就是移民局认可的临时绿卡,效用与绿卡完全相同。如果当事人只有过期护照,移民局也可以把印章打在旧护照上,但是旧护照不能作为工作许可,只有有效护照上的印章,和有相片的I-94表格临时绿卡才可以作填雇主I-9工作许可的证明。 邮寄服务的地区包括纽约,新泽西纽瓦克,芝加哥,和即将在十月底开始的旧金山,休士顿,圣安东尼,和阿巴索。邮寄的程序是申请人把填写完全的I-90申请表,及一百一十元的申请费,和现有绿卡的前后影印,及两张移民局规格的相片,寄到辖区移民局。收到了申请表和申请费后,移民局即与申请人预约面谈时间,届时申请人携带即将到期的绿卡,到移民局领取临时绿卡(有相片的I-94表)。如果急需临时绿卡作为身份证明者,要向移民局说明,并要求速发临时绿卡。 亲自到地区移民局申请更换绿卡,带着交给移民局填写完全的申请表,及一百一十元的申请费(汇票或银行本票)﹐两张相片和旧绿卡即可。 移民局提醒绿卡申请人出境前申请“预先入境许可” 移民局提醒等待绿卡者或出境更换其他非移民签证者出境后「预先入境许可 回 美 证 」 的 问 题 。 曾 经 在 美 国 逾 期 居 留 一 百 八 十 天 以 上 所 持 的 「 预 先入 境 许 可 [Advanced Parole] 无 效 」 移 民 局 在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以 问 答 的 方 式 , 要 求 在 美 国 境 内 从非 移 民 签 证 申 请 调 整 为 永 久 居 民 绿 卡 者 或 更 换 其 他 非 移 民签 证 者, 出 境 之 前 应 与 律 师 或 移 民 顾 问 讨 论 , 是 否 能 够 以「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Advanced Parole]。 旅 居 美 国 的 外 籍 人 士 , 除 了 以 H 或 L签 证 者 之 外 , 凡 是 申请 美 国 永 居 留 权 , 在 等 待 办 理 之 际 出 境 者 , 都 必 须 先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 才 能 在 回 美 时 不 会 被 挡 在 机 场 或 港 口。 通 常 而 言 , 大 部 份 的 回 美 证 都 可 以 让 持 证 人 顺 利 回 到 美国 , 但 是 新 移 民 法 上 规 定 当 事 人 曾 经 在 美 国 逾 期 居 留 超 过一 百 八 十 天 , 三 年 不 得 入 境 , 逾 期 居 住 超 过 一 年 十 年 不 得入 境 , 这 两 类 逾 期 居 留 者 , 即 使 持 有 移 民 局 发 出 的 「 预 先入 境 许 可 」 , 在 入 境 时 , 也 会 被 拒 绝 入 境 , 其 永 久 居 留 ,或 者 调 整 为 其 他 非 移 民 签 证 的 申 请 也 都 会 因 之 无 效 。 *什 么 是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Advanced Parole]。答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是 给 一 些 没 有 可 以 适 当 回 美 国 签 证 者 ,在 到 美 国 之 外 旅 行 后 得 以 回 到 美 国 , 这 类 人 士 在 出 国 前 必须 先 行 向 移 民 局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没 有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可 的 话 , 在 回 到 美 国 时 不 可 能 获 得 入 境 口 岸 移 民 局 的 批 准入 境 。 *那 些 人 士 需 要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答 , 包 括 申 请 而 正 在 等 待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外 籍 人 士 , 特 赦 的 家 属 , 在 美 国 有 临 时 保 护 身 份 者 , 申 请 庇 护 正 在 等 待 批 审 者 , 以 及 有 正 常 理 由 或 必 须 紧 急 出 境 者 。 例 外 的 是 持 短 期 工 作 签 证 的 H-1,L-1持 有 人 及 其 眷 属 ,在 提 出 改 换 为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后 只 要 以 保 留 有 效 的 非 移 民 签 证 ,出 境 可 以 入 境,不 需 要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在 美 国 取 得 政 治 庇 护 者 或 以 难 民 入 境 者 ﹐ 出 境 不 需 要 申 请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但 要 申 请 难 民 护 照 出 境 方 可 回 到 美 国 。 *那 些 人 士 不 能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答 , 在 美 国 境 内 郄 无 任 何 签 证 者 [即 非 法 移 民 ], 交 换 学 生学 者 受 到 两 年 回 国 限 制 者 , 国 会 立 法 等 待 特 许 居 留 者 , 以及 移 民 局 正 在 以 移 送 出 境 程 序 者 。 *如 何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答 , 一 般 而 言 , 填 写 移 民 局 的 I-131表 格 , 加 上 有 关 证 件, 相 片 , 及 九 十 五 元 申 请 费 , 每 一 个 移 民 分 局 都 有 不 同 的申 请 程 序 , 所 以 要 先 与 移 民 局 分 局 联 络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或 难 民 护 照 能 够 「 保 证 」 持 证 人 的 入 境 吗 。答 , 不 能 保 证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不 能 保 证 持 证 人 能 够 在 出 国后 顺 利 回 美 入 境 , 每 一 位 入 境 者 都 必 须 经 过 移 民 局 驻 入 境口 岸 人 员 的 查 验 才 能 入 境 , 不 符 合 入 境 标 准 者 有 预 先 入 境许 可 也 不 能 入 境 。 *为 什 么 有 了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还 不 能 入 境 。答 , 主 要 原 因 是 九 六 年 移 民 法 修 正 案 , 对 逾 期 留 的 严 格 规定 , 凡 是 曾 经 在 美 国 逾 居 留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天 者 三 年 不 得 入境 , 逾 期 超 过 一 年 者 十 年 不 得 入 境 。 上 述 的 人 士 , 在 申 请调 整 移 民 签 证 或 非 移 民 签 证 期 间 , 到 国 外 之 后 即 不 准 入 境, 即 使 当 事 人 持 有 有 效 的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另 外 一 个 麻 烦 是, 当 事 人 除 了 回 不 来 , 连 原 先 申 请 调 整 身 份 的 案 子 也 会 被否 决 。 所 以 曾 经 有 过 逾 期 居 留 情 况 者 , 要 三 思 而 行 再 出 境。 因 为 有 些 逾 期 居 留 可 能 自 已 还 不 知 道 , 特 别 是 学 生 签 证, 等 长 期 居 留 的 非 移 民 签 证 , 中 间 在 转 学 或 者 休 学 时 可 能会 断 掉 , 变 成 非 法 逾 期 居 留 , 冒 然 出 境 就 回 不 来 了 。
必 须 注 意 的 是 , 如 果 出 境 之 前 没 有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出 境 之 后 , 移 民 局 就 视 为 放 弃 有 关 的 移 民 事 务 申 请 , 而 且 在 回 美 国 时 不 准 入 境 。 但 是 这 项 规 定 不 包 括 持 H-1, L-1 签 证 者 及 其 眷 属 H-4,L- 2等 申 请 永 久 居 民 的 情 况 , 这 两 种 签 证 在 等 候 绿 卡 期 间 , 可 以 不 必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亦 可 顺 利 回 美 。 在 外 籍 人 士 医 药 情 况 紧 急 时 , 要 到 美 国 看 病 , 也 可 以 取 得 美 国 的 「 人 道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到 美 国 来 。 其 他 并 非 紧 急 情 况 都 应 向 各 地 美 国 领 事 馆 申 请 美 国 签 证 。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的 方 式 , 先 填 移 民 局 的 I-131申 请 旅 行 证 件 表 格 , 附 上 所 需 要 的 文 件 及 相 片 , 及 交 移 民 局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回 美 证 及 难 民 旅 行 证 件 的 申 请 , 填 了 表 之 后 , 附 上 有 关 的 文 件 及 相 片 , 寄 到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被 拒 , 当 事 人 在 三 十 三 天 之 内 可 以 要 求 重 议 , 填 好 移 民 局 的 I-290B 表 格 , 送 到 决 定 拒 绝 的 移 民 局 办 事 处 , 转 送 到 华 盛 顿 移 民 局 行 政 裁 决 处 审 核 。
* 在 到 了 结 婚 两 周 年 前 的 90 天 , 可 以 开 始 申 请 取 销 有 条 件 居 留 , 美 国 籍 及 外 籍 配 偶 必 须 一 起 申 请 。 临 时 绿 卡 的 效 期 的 截 止 日 期 就 是 结 婚 两 周 年 的 纪 念 日 , 所 以 不 办 理 临 时 绿 卡 转 换 为 永 久 绿卡 的 话 , 结 婚 两 年 就 失 去 了 美 国 的 居 留 权 了 。 * 如 果 结 婚 两 年 之 内 因 为 个 性 不 合 , 或 者 受 到 美 籍 配 偶 的 虐 待 , 则 可 以 申 请 免 除 共 同 申 请 的 豁 免 。 取 得 了 豁 免 , 则 可 以 在 有 条 件 居 期 间 内 的 任 何 时 候 , 申 请 调 整 为 正 式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 正 式 的 绿 卡 。 注 意 , 必 须 在 移 送 出 境 之 前 办 理 。 * 如 果 外 籍 配 偶 的 子 女 , 与 外 籍 配 偶 一 同 取 得 有 条 件 居 留 的 话 , 则 列 在 外 籍 配 偶 的 申 请 转 换 永 久 居 民 申 请 表 上 , 同 时 转 换 为 正 式 绿 卡 , 如 果 在 外 籍 配 偶 取 得 有 条 件 居 留 90 天 后 子 女 才 取 得 , 则 子 女 需 要 分 开 填 报 转 换 正 式 绿 卡 的 申 请 文 件 。 二 , 申 请 从 有 条 件 居 留 改 换 正 式 绿 卡 的 资 格 * 外 籍 配 偶 在 与 美 国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结 婚 仍 保 持 婚 姻 关 系 差 90 天 即 达 两 年 者 [ 与 外 籍 配 偶 同 时 取 得 有 条 件 居 留 的 子 女 也 包 括 在 内 ] 。 * 在 外 籍 配 偶 取 得 有 条 件 居 留 后 90 天 才 申 请 条 件 居 留 的 子 女 。 也 就 是 不 包 括 在 外 籍 配 偶 申 请 有 条 件 居 留 申 请 表 内 的 子 女 。 * 真 实 婚 姻 的 美 国 籍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的 未 亡 人 。 * 真 诚 婚 姻 , 却 因 各 种 原 因 而 离 异 或 宣 布 无 效 者 。 * 真 诚 婚 姻 , 却 因 美 籍 配 偶 虐 待 外 籍 配 偶 或 其 子 女 。 * 取 销 美 国 居 留 权 益 会 导 致 极 端 的 困 境 者 。 三 , 如 何 申 请 从 有 条 件 居 留 到 正 式 的 绿 卡 * 美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配 偶 联 合 办 理 申 请 ﹕ 夫 妇 共 同 填 写 及 签 名 I-751 申 请 取 销 有 条 件 居 留 表 格 ; 有 条 件 居 留 绿 卡 副 本 ; 真 诚 婚 姻 证 明 , 包 括 两 人 的 共 同 居 所 证 明 , 共 有 财 产 , 两 人 的 子 女 出 生 纸 等 。 这 是 最 单 纯 的 调 整 为 永 久 居 留 的 方 式 。 * 如 果 为 美 籍 配 偶 的 未 亡 人 ﹕ 填 I-751 表 ; 临 时 居 留 绿 卡 副 本 ; 真 诚 的 婚 姻 证 明 , 包 括 与 美 籍 配 偶 共 居 住 宅 的 租 约 , 曾 经 拥 有 共 有 财 产 , 子 女 出 生 纸 , 及 配 偶 死 亡 证 书 副 本 。 * 除 了 配 偶 死 亡 之 外 婚 姻 消 失 情 况 ﹕ I-751 表 格 ; 临 时 绿 卡 副 本 ; 真 诚 婚 姻 证 明 , 包 括 曾 经 同 居 住 所 的 租 约 , 曾 经 拥 有 共 同 财 产 , 子 女 出 生 纸 , 离 婚 或 婚 姻 失 效 证 明 副 本 , 证 明 并 非 外 籍 配 偶 之 错 误 而 导 致 离 婚 或 婚 姻 无 效 。 * 受 虐 配 偶 的 申 请 ﹕ I- 751 表 格﹔ 临 时 绿 卡 副 本 ; 真 诚 婚 姻 证 明 , 包 括 曾 经 同 居 , 共 有 财 产 , 子 女 出 生 纸 , 子 女 或 本 人 受 虐 的 自 白 书 , [ 例 如 身 体 受 虐 的 报 告 , 社 工 的 评 估 , 因 为 受 虐 而 离 婚 的 证 明 ] , 并 非 外 籍 配 偶 之 错 而 离 婚 的 证 明 , 离 开 美 国 会 导 致 极 端 困 境 的 证 明 。 * 如 果 子 女 分 开 办 理 更 换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I-751 表 ; 临 时 绿 卡 副 本 ; 书 面 说 明 与 外 籍 父 或 母 分 开 办 理 的 原 因 。 四 , 办 理 从 有 条 件 绿 卡 更 换 正 式 绿 卡 时 , 当 事 人 必 须 人 在 美 国 吗 ? 办 理 申 请 时 外 籍 配 偶 不 需 人 在 美 国 , 但 是 移 民 局 要 与 夫 妇 面 谈 时 , 则 必 须 回 到 美 国 来 。 五 , 一 定 要 亲 自 出 席 移 民 局 的 面 谈 吗 ? 夫 妇 都 必 须 出 席 移 民 局 的 面 谈 , 但 是 地 区 移 民 局 局 长 可 以 免 除 面 谈 , 在 评 估 申 请 表 格 后 , 地 区 局 长 可 以 决 定 是 否 要 面 谈 。 六 , 如 果 没 有 在 90 天 到 两 年 时 申 请 该 怎 么 办 。 如 果 没 有 依 时 在 两 年 到 期 前 的 90 天 , 填 写 I-751 申 请 取 销 有 条 件 居 留 表 格 , 则 外 籍 配 偶 所 持 有 的 有 条 件 居 留 权 , 到 了 两 年 结 婚 纪 念 日 之 时 , 会 自 动 失 效 , 移 民 局 会 开 始 执 行 移 送 出 境 的 程 序 序 。 移 民 局 先 会 通 知 外 籍 配 偶 , 没 有 依 时 申 请 取 销 有 条 件 居 留 已 失 去 了 美 国 居 留 权 , 同 时 送 到 出 席 听 证 的 通 知 单 。 在 出 席 听 证 时 , 外 籍 配 偶 可 以 述 说 未 能 及 时 申 请 更 换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理 由 , 必 须 提 出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不 过 I-751 表 格 , 能 够 迟 交 , 如 果 外 籍 配 偶 能 向 地 区 移 民 局 长 证 明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 移 民 局 局 长 裁 决 提 出 的 理 由 是 否 正 确 , 而 决 定 批 准 与 否 。 七 , 外 籍 配 偶 在 下 列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申 请 免 除 美 籍 配 偶 签 署 的 豁 免 ﹕ * 移 送 出 境 会 造 成 本 人 或 子 女 极 端 的 困 境 。 * 真 诚 的 婚 姻 关 系 , 但 是 并 非 因 外 籍 配 偶 的 错 误 或 过 失 , 而 因 为 各 种 原 因 而 离 婚 或 婚 姻 无 效 。 * 因 为 美 籍 配 偶 的 虐 待 外 籍 配 偶 或 子 女 , 而 婚 姻 关 系 无 法 继 续 。 八 , 更 换 为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自 然 可 以 有 继 续 合 法 工 作 的 权 利 。 在 递 交 了 申 请 变 更 为 正 式 绿 卡 的 I-751 表 格 后 , 移 民 局 会 在 等 待 审 核 正 式 绿 卡 申 请 时 间 , 延 长 申 请 人 的 临 时 绿 卡 , 也 就 是 有 条 件 居 留 12 个 月 , 以 等 待 正 式 的 绿 卡 送 到 家 里 。 九 , 追 踪 变 更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的 申 请 案 , 外 籍 配 偶 应 与 交 件 的 移 民 局 联 络 。 十 , 万 一 被 拒 绝 时 的 申 诉 移 民 局 拒 绝 申 请 会 送 拒 绝 的 通 知 单 , 告 知 申 请 人 拒 绝 的 理 由 , 同 时 移 民 局 立 刻 会 开 始 移 送 出 境 的 程 序 。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递 解 出 境 的 过 程 中 , 向 移 民 法 官 申 诉 , 在 移 民 法 官 审 核 移 民 局 拒 绝 是 否 合 理 时 , 移 民 局 必 须 提 供 拒 绝 的 证 据 。 假 如 移 民 法 官 认 同 移 民 局 的 说 法 , 申 请 人 还 可 以 向 移 民 上 诉 局 上 诉 。 在 移 民 法 官 同 意 移 民 局 解 送 出 境 的 决 定 后 , 当 事 人 有 33 天 可 以 准 备 向 华 盛 顿 的 移 民 上 诉 局 上 诉 。 关于婚姻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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