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婚姻(美国部分)介绍

关于在美国境外与美国公民结婚

谁 可 以 证 明 批 准 海 外 婚 姻

在 海 外 结 婚 通 常 是 由 当 地 (其 所 在 国 家 政 府 指 定 的 结 婚 登 记 处 登 记 结 婚。比 如 在 其 市 或 宗 教 的公 开 机 构 认 证 核 准 。 美 国 外 交 及 领 事 人 员 并 不 被 允 许 证 明 批 准 婚 姻 。
婚 姻 关 系 是 不 能 由 国 外 外 交 领 事 核 准 是 一 项 常 规 , 国 外 婚 姻 不 能 基 于 外 交 及 领 事 人 员 到 场 证 明 就 算 数 , 而 且 必 须 确 实 遵 守 各 国 婚 姻 的 相 关 法 令 。 领 事 馆 人 员 可 以 认 证 国 外 的 结 婚 证 书 , 每 份 认 证 申 请 费 用 32元 。

国 外 结 婚 的 合 法 性 :

一 般 而 言 , 通 常 在 国 外 合 法有 效 的 结 婚 , 在 美 国 一 样 合 法 有 效 , 但 需 要 直 接 到 美 国 各 州 检 查 总 长 办 公 室 询 问 以 保 持 婚 姻 的 有 效 性 。

国 外 的 法 律 和 程 序 :

婚 姻 注 册

当 地 的 领 事 馆 或 旅 游 资 讯 局 是 提 供 最 好 婚 姻 注 册 资 讯 的 来 源 , 一 些 国 家 的 基 本 婚 姻 注 册 资 讯 可 在 海 外 公 民 服 务 中 心 取 得 , 该 中 心 住 址 为 :

美 国 国 务 院 4811室
Room 4811, Department of state,
Washington, DC 20520
U. S. A

除 此 之 外 , 美 国 各 驻 外 领 事 馆 都 有 该 国 婚 姻 注 册 的 完 整 资 讯 。

居 留 权 (期) 要 求:

在 海 外 结 婚 通 常 会 受 限 于 在 该 国 注 册 结 婚 后 的 居 留 权 ( 期 ) 要 求 , 因 为 几 乎 都 有 一 段 很 长 的 等 待 时 期 。

文 件 和 认 证 :

大 部 分 的 国 家 都 要 求 出 示 有 效 的 美 国 护 照 , 除 此 之 外 , 出 生 证 明 、 离 婚 判 决 、 死 亡 证 明 也 经 常 被 要 求 出 示 , 部 份 国 家 要 求 结 婚 注 册 的 文 件 先 要 在 美 国 由 该 国 驻 外 领 事 人 员 检 验 真 伪 , 此 一 过 程 可 能 耗 费 许 多 时 间 与 金 钱 。

父 母 亲 同 意 :

各 国 结 婚 的 法 定 成 年 年 龄 不 一 , 一 般 而 言 ,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人 必 须 获 得 父 母 书 面 的 同 意 交 给 一 名 公 证 人 , 有 些 国 家 要 求 父 母 同 意 书 必 须 由 外 国 驻 美 领 事 馆 官 员 认 证 。

结 婚 合 格 的 具 结 书:

所 有 民 法 国 家 要 求 出 示 由 有 关 当 局 核 发 的 文 件 , 证 明 法 律 上 有 权 能 签 属 婚 姻 合 约 没 有 任 何 阻 碍 存 在 。 美 国 并 没 有 这 种 文 件 存 在 。 除 发 外 国 政 府 准 许 其 在 美 驻 外 官 员 核 发 此 一 文 件 , 在 国 外 可 能 结 婚 的 双 方 必 需 在 当 地 的 美 国 使 领 馆 取 得 具 结 书 , 证 明 双 方 是 自 由 之 身 可 以 结 婚 , 这 种 文 件 名 为 「 结 婚 合 格 具 结 书 」 , 美 国 使 领 馆 人 员 核 发 此 一 证 书 的 费 用 是 五 十 五 元 , 可 能 会 调 价 , 有 些 国 家 还 要 求 有 证 人 签 属 具 结 书 , 来 达 到 证 名 双 方 可 以 自 由 结 婚 的 效 果 。

 

 

额 外 要 求 :

许 多 国 家 像 美 国 一 样 要 求 血 液 检 测 。

有 些 国 家 要 求 送 到 婚 姻 注 册 所 的 文 件 必 须 翻 译 成 该 国 文 字 。

失 去 美 国 国 籍 ;
有 些 国 家 与 该 国 公 民 结 婚 会 自 动 赋 与 配 偶 成 为 公 民 , 或 是 具 有 归 化 为 公 民 的 资 格 , 这 种 自 动 取 得 第 二 国 籍 的 情 况 , 不 会 影 响 到 美 国 国 籍 , 但 是 要 归 化 为 外 国 人 或 是 申 请 双 重 国 籍 , 有 可 能 导 致 失 去 美 国 籍 。 计 划 申 请 外 国 籍 的 美 国 人 , 应 与 当 地 的 美 国 使 领 馆 联 络 , 以 获 得 更 多 资 讯 。

与 外 国 人 结 婚 ;
为 外 籍 配 偶 申 请 签 证 的 资 讯 , 可 透 过 移 民 局 、 美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和 国 务 院 签 证 办 公 室 取 得 。


与美国公民结婚取得美国居留权[绿卡]
Marry American and Get Greencards

身为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应先前往美国的移民及归化局(INS)递交申请书 I-129F表格。申请审批后,移民及归化局(INS)便会将申请书送往海外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有关辨事处收到申请书后便即联络申请人安排辨理及面见等手续。申请者必须于入境后的九十天内与美籍的未婚配偶结婚。

与 美 国 公 民结婚申请绿卡是一种获得美国绿卡的方式。 美 国 公 民 的 外 籍 配 偶 也 是 最 容 易 取 得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类 别 , 包 括 外 籍 配 偶 的 子 女 在 内 , 因 为 这 项 类 别 不 受 国 家 配 额 的 限 制 。 每 年 大 约 有 十 六 , 七 万 的 美 国 公 民 娶 了 外 籍 新 娘 或 嫁 了 外 籍 丈 夫 , 办 理 美 国 公 民 配 偶 来 美 的 申 请 。


与 外 籍 配 偶 谈 论 男 婚 女 嫁 , 爱 情 不 分 国 籍 地 区 种 族 宗 教 , 火 花 在 那 里 都 会 发 生 , 在 美 国 境 内 嫁 娶 与 在 国 外 嫁 娶 在 办 理 来 美 的 程 序 上 稍 有 不 同 , 先 谈 在 美 国 国 内 墬 入 爱 河 为 配 偶 申 请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的 办 理 手 续 。

婚 姻 关 系 在 美 国 国 内 产 生 ﹕ 首 先 美 国 公 民 当 然 要 为 配 偶 申 请 绿 卡 填 写 I-130 亲 属 移 民 申 请 表 , 与 各 种 婚 姻 证 明 文 件 交 到 地 区 移 民 局 , 这 些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男 女 双 方 的 身份资 料 G-325 表 , 美 国 公 民 的 公 民 证 明 , 护 照 , 出 生 纸 或 入 籍 纸 等 都 可 以 , 公 证 过 的 结 婚 证 书 , 如 果 曾 离 过 婚 或 前 配 偶 亡 故 的 话 , 所 有 的 离 婚 证 书 , 婚 姻 终 止 证 明 , 及 前 配 偶 死 亡 证 明 。

外 籍 配 偶 也 要 提 出 调 整 身 份 申 请 书 I-485 表 格 [绿 卡 申 请 表 ]﹐ 指 纹 表 , 绿 卡 规 格 的 相 片 , 及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表 , 及 到 国 外 旅 行 许 可 [即 事 先 入 境 许 可 ]及 其 他 的 必 要 申 请 表 格 。 在 交 件 时 , 申 请 费 不 能 忘 , 移 民 局 不 收 个 人 支 票 及 现 金 , 所 以 请 准 备 汇 票 或 银 行 本 票 , 包 括 移 民 签 证 80 元 , 调 整 身 份 130 元 , 工 作 许 可 申 请 费 80 元 , 事 先 入 境 许 可 75 元 。 外 籍 配 偶 为 非 法 移 民 的 情 况 , 还 应 支 付 罚 款 依 245[i]的 条 款 , 可 以 在 美 国 境 内 调 整 为 永 久 居 民 。

依 地 区 的 不 同 , 从 移 民 局 收 件 审 核 到 面 谈 , 时 间 大 约 是 从 两 个 月 到 十 四 个 月 , 在 90 天 内 还 不 能 面 谈 的 话 , 移 民 局 也 会 发 给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和 旅 行 证 件 。

如 果 婚 姻 关 系 在 国 外 完 成 ﹐ 为 外 籍 配 偶 办 理 移 民 签 证 的 程 序 大 约 与 在 美 国 国 内 相 似 , 只 是 在 等 待 绿 卡 期 间 , 外 籍 配 偶 还 来 不 了 美 国 , 所 以 有 些 佳 偶 宁 愿 让 外 籍 配 偶 用 未 婚 夫 妻 的 K 签 证 , 或 者 旅 游 签 证 等 先 到 美 国 来 。

美 国 公 民 先 为 配 偶 在 所 居 地 的 美 国 移 民 局 或 国 外 的 美 国 使 领 馆 填 申 请 表 [如 前 所 述 ]。 在 批 审 通 过 之 后 , 外 籍 配 偶 将 从 美 国 签 证 处 理 中 心 , 纽 汉 普 夏 州 的 朴 里 茅 斯 寄 出 的 一 个 公 文 袋 , 通 知 外 籍 配 偶 到 使 领 馆 面 谈 所 要 的 文 件 及 证 明 , 包 括 体 检 表 , 护 照 , 良 民 证 等 , 也 有 个 人 的 身 家 问 卷 , 在 填 好 后 交 到 美 国 使 领 馆 。 使 馆 会 收 费 用 两 百 元 , 大 约 三 到 六 个 月 即 可 以 面 谈 及 取 得 移 民 签 证 。

有条件永久居民(有条件绿卡) [Conditional Residence]﹕

在 外 籍 配 偶 到 达 美 国 的 时 候 , 如 果 婚 姻 关 系 还 不 到 两 年 , 外 籍 配 偶 所 持有 的 绿 卡 为 条 件 永 久 居 留 有 , 可 以 在 到 了 两 年 前 的 三 个 月 , 申 请 更 换 永 久 居 留 的 绿 卡 , 这 项 申 请 要 有 夫 妻 两 人 的 签 署 。

如果离婚 , 或美籍配偶死亡 。 要更换成为永久绿卡 , 外籍 配偶要申请免美籍配偶签字的 豁免 。 如 果美籍配偶涉及虐待 , 则外籍配偶不需美籍配偶的签字即可取得永久性绿卡 。

结婚获得绿卡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 是 美 国 公 民 的 配 偶 , 一 为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者 的 配 偶 , 都 能 申 请 永 久 居 留 权 , 但 是 在 亲 属 移 民 的 类 别 不 同 , 难 易 有 别 。 美 国 公 民 申 请 配 偶 来 美 , 不 需 要 等 排 期 , 可 以 称 为 不 受 配 额 限 制 的 超 优 先 ; 但 是 永 久 居 民 申 请 配 偶 来 美 , 则 落 入 了 亲 属 移 民 的 第 二 优 先 , 还 包 括 了 永 久 居 民 未 婚 的 成 年 子 女 , 全 部 配 额 为 十 一 万 四 千 两 百 名 , 配 偶 占 了 百 分 之 七 十 七 , 大 约 八 万 八 千 。 其 他 , 配 偶 可 以 移 民 的 项 目 , 包 括 以 美 国 公 民 已 婚 子 女 之 配 偶 , 或 公 民 之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

不 论 配 偶 以 何 种 优 先 来 美 国 , 都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三 种 「 婚 姻 」 关 系 , 第 一 , 婚 姻 关 系 建 立 时 必 须 有 法 律 上 的 承 认 ; 第 二 , 申 请 移 民 手 续 完 成 时 , 婚 姻 关 系 仍 然 有 效 ; 第 三 , 绝 对 不 是 为 了 达 到 美 国 移 民 而 结 婚 。

何 谓 婚 姻 关 系 建 立 时 有 法 律 上 的 承 认 , 或 地 位 , 应 有 两 个 要 件 ﹕

A. 双 方 都 有 结 婚 的 资 格

B. 结 婚 的 程 序 或 仪 式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如 果 一 方 曾 经 有 过 婚 姻 关 系 , 则 在 双 方 结 婚 时 , 与 前 任 配 偶 离 婚 手 续 已 全 部 完 成 , 离 婚 有 法 律 上 的 效 力 。 离 婚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才 有 法 律 效 力 , 例 如 双 方 都 没 有 在 场 的 书 面 离 婚 , 在 法 律 上 无 效 , 双 方 都 出 现 的 离 婚 则 一 定 有 效 。 仅 一 方 出 面 的 离 婚 , 则 问 题 多 多 , 美 国 法 律 不 见 得 承 认 。 如 果 离 婚 无 效 , 那 么 再 婚 也 无 效 。

同 居 是 否 属 于 婚 姻 关 系 , 或 双 方 情 投 意 合 , 也 不 必 到 法 院 或 教 堂 登 记 结 婚 。 此 种 婚 姻 关 系 , 在 美 国 少 数 州 承 认 , 如 果 在 这 几 州 内 , 此 种 婚 姻 状 况 也 能 成 为 达 到 移 民 法 上 的 婚 姻 理 由 。

美 国 境 内 的 婚 姻 , 一 般 来 说 都 是 移 民 法 上 承 认 的 有 效 婚 姻 , 同 样 , 美 国 境 内 的 离 婚 , 也 都 受 到 移 民 法 上 的 承 认 。


第 二 项 条 件 , 申 请 移 民 手 续 完 成 时 , 婚 姻 关 系 仍 然 有 效 , 才 可 以 办 理 配 偶 移 民 。 在 婚 姻 关 系 不 存 在 的 情 况 下 , 当 然 不 可 能 有 所 谓 配 偶 的 移 民 , 所 以 在 法 律 上 婚 姻 关 系 消 失 , 则 配 偶 移 民 申 请 也 消 失 。 甚 至 分 居 , 双 方 无 意 复 合 , 则 以 配 偶 申 请 移 民 , 也 会 受 到 拒 绝 。 美 国 有 双 方 协 议 的 「 无 错 离 婚 」 (NO-FAULT DIVORCE) , 就 是 在 分 居 一 段 时 间 后 , 即 达 到 离 婚 阶 段 , 这 种 分 居 关 系 的 怨 偶 , 也 难 用 配 偶 移 民 。

第 三 项 条 件 , 绝 对 不 是 为 了 达 到 移 民 目 的 而 结 婚 , 也 就 是 假 结 婚 者 不 得 以 配 偶 资 格 申 请 移 民 。 以 婚 姻 关 系 取 得 美 国 居 留 权 是 最 容 易 的 一 条 途 径 , 利 用 漏 洞 的 投 机 者 当 然 不 会 放 过 把 婚 姻 作 为 工 具 。 国 会 与 移 民 局 为 了 防 堵 假 结 婚 真 移 民 , 把 婚 姻 移 民 的 绿 卡 改 为 最 初 两 年 的 有 条 件 临 时 绿 卡 , 结 婚 到 了 两 年 才 能 调 整 为 永 久 性 绿 卡 , 有 条 件 绿 卡 与 永 久 绿 卡 在 功 能 及 权 益 上 没 有 分 别 , 只 是 两 年 内 夫 妻 成 为 怨 偶 , 则 可 以 取 销 外 籍 怨 偶 的 居 留 权 。

为 了 取 得 绿 卡 而 结 婚 并 不 犯 法 , 如 同 为 了 聚 富 家 女 而 结 婚 , 但 是 结 婚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领 取 美 国 的 绿 卡 , 则 就 是 违 反 美 国 移 民 法 了 。 除 非 在 结 婚 前 就 盘 算 如 何 取 得 美 国 绿 卡 , 不 是 所 有 嫁 娶 美 国 公 民 的 非 法 移 民 都 是 假 结 婚 。 结 婚 的 原 因 很 多 , 是 不 是 为 了 绿 卡 不 容 易 评 估 , 但 是 移 民 局 有 一 套 办 法 来 硬 性 划 分 真 假 结 婚 之 别 , 所 以 应 该 理 解 移 民 局 认 为 是 假 结 婚 的 因 素 , 以 免 实 在 是 情 深 似 海 , 郄 让 移 民 局 认 为 是 婚 姻 诈 骗 , 而 拆 散 鸳 鸯 。

有 的 情 况 是 美 国 居 民 , 公 民 与 外 籍 爱 人 , 虽 然 生 活 在 一 起 , 但 是 没 有 想 到 结 婚 的 重 要 , 到 了 外 籍 一 方 遇 到 了 递 解 出 境 才 慌 了 手 脚 而 结 婚 , 此 时 如 果 能 证 明 两 个 人 , 有 共 同 财 产 , 有 共 同 的 子 女 , 共 同 的 事 业 , 共 同 的 生 活 圈 , 移 民 局 在 这 些 证 明 下 , 也 只 能 同 意 婚 姻 的 真 实 性 , 而 留 人 不 递 解 。

有 外 籍 配 偶 , 嫁 娶 到 了 美 国 , 安 份 守 已 了 两 年 拿 到 绿 卡 立 刻 离 婚 , 又 重 新 嫁 娶 , 开 始 为 新 人 办 理 美 国 绿 卡 , 移 民 局 称 , 别 急 慢 来 , 新 人 办 理 永 久 居 留 有 几 个 条 件 ﹕ 第 一 , 为 新 人 办 理 绿 卡 的 前 婚 姻 绿 卡 受 益 人 , 拿 到 绿 卡 的 时 间 应 在 至 少 有 五 年 ; 第 二 , 又 新 婚 的 「 前 婚 姻 绿 卡 受 益 人 」 一 定 要 举 证 证 明 上 次 拿 绿 卡 的 婚 姻 , 不 是 为 了 结 婚 而 作 的 假 结 婚 , 这 种 证 明 不 容 易 提 出 。 当 然 , 如 果 婚 姻 绿 卡 受 益 人 的 美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配 偶 不 幸 过 世 , 男 婚 女 嫁 为 新 配 偶 申 请 绿 卡 就 不 受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的 限 制 了 。

婚 姻 绿 卡 上 不 需 要 美 籍 或 永 久 居 民 签 署 , 即 可 自 行 自 有 条 件 绿 卡 转 换 为 永 久 绿 卡 ﹕ 除 了 美 方 配 偶 死 亡 外 , 法 律 上 规 定 如 果 外 籍 配 偶 受 身 体 ,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 也 可 以 自 行 取 得 绿 卡 , 不 需 要 美 方 配 偶 的 同 意 。 这 项 条 款 在 保 护 外 籍 配 偶 不 致 为 了 等 绿 卡 , 而 受 美 方 配 偶 的 欺 凌 。 不 过 这 项 立 意 良 好 的 法 律 , 自 实 施 以 来 也 产 生 了 不 少 问 题 , 国 会 在 研 究 防 堵 办 法 , 移 民 局 也 依 个 案 处 理 。

关于美国公民配偶临时绿卡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的临时永久居留权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近亲,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因为没有配额的限制,所以不必等待排期,填好表,手续及文件完全交了上去,只等移民局审核完毕即可来美,这就是一般所谓的超优先。证明文件包括了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证明,经过公证的结婚证书,填I-485表,说明移民没有触犯不得移民美国的规定,如曾经犯过非政治性的刑事罪。

  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是最快捷的移民方式,真的两情相悦而佳偶天成的夫妻占最大多数,但也免不了有的人士是以假结婚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有的假配偶到了美国被迫行事各种不法的行业,有的根本是在骗婚到了美国即溜之大吉。所以1986年移民法修正,改变了移民配偶及子女到美国来立刻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的规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权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因为婚姻关系到了美国先不给永久居留权,而是先拿两年的临时居留权,例如骗婚的一方,到了美国就逃跑,两年一到临时居留权失效,就拿不到永久居留权了。

  配偶及其子女的临时居留权,在到两年前的90天,就可以开始申请把临时居留权变更为永久居留权,申请时要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签名,表示婚姻仍然存在,随同临时居留配偶来美的子女,也经过同样的程序调整为永久居留,填写I-751表格,申请取销临时居留权,调整为永久居留权。如果婚姻关系因为美籍或永久居留配偶的死亡而不存在,外籍配偶得以申请豁免共同签署而调整为永久居留身份,离婚也不见得会拿不到永久居留权,只要能证明当初的婚姻并不是假结婚,也能免去共同签署的条件。

  这项为了防止有人以假结婚真移民的临时居留,和改为永久居留时的共同签署,也出了问题,因为部份存心不良的美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人士,利用外籍配偶在改变为永久居留权时必须取得美籍或永久居留权配偶的共同签署的关口,而剥削,勒索,或者身心虐待,甚至强迫从事不法行业等,而外籍配偶为了永久居留忍气吞生不敢反抗,产生了不少弊端。为了保护外籍配偶的不受虐待,1996年移民法又加上了受心理,生理虐待的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可以不经美籍或永久居留配偶的同意及共同签署,而自行申请调整为美国永久居留身份。不过﹐保护规定也有缺点﹐部分人士根本不是真想结婚﹐结了婚就告美籍配偶虐待。所以﹐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

  临时居留除了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外,其他权益与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完全相似,在法律上也与美国公民一样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只是不能参选或投票。

怎样办理临时绿卡?

亲自到移民局领取,有护照就可以打临时绿卡印鉴在护照上,如果没有护照移民局会把申请人的像片贴在I-94表(白卡)上﹐加上印章就是移民局认可的临时绿卡,效用与绿卡完全相同。如果当事人只有过期护照,移民局也可以把印章打在旧护照上,但是旧护照不能作为工作许可,只有有效护照上的印章,和有相片的I-94表格临时绿卡才可以作填雇主I-9工作许可的证明。

邮寄服务的地区包括纽约,新泽西纽瓦克,芝加哥,和即将在十月底开始的旧金山,休士顿,圣安东尼,和阿巴索。邮寄的程序是申请人把填写完全的I-90申请表,及一百一十元的申请费,和现有绿卡的前后影印,及两张移民局规格的相片,寄到辖区移民局。收到了申请表和申请费后,移民局即与申请人预约面谈时间,届时申请人携带即将到期的绿卡,到移民局领取临时绿卡(有相片的I-94表)。如果急需临时绿卡作为身份证明者,要向移民局说明,并要求速发临时绿卡。

亲自到地区移民局申请更换绿卡,带着交给移民局填写完全的申请表,及一百一十元的申请费(汇票或银行本票)﹐两张相片和旧绿卡即可。

移民局提醒绿卡申请人出境前申请“预先入境许可”
INS Issues foreign advisory for aliens for with pending immigration applications

移民局提醒等待绿卡者或出境更换其他非移民签证者出境后「预先入境许可 回 美 证 」 的 问 题 。 曾 经 在 美 国 逾 期 居 留 一 百 八 十 天 以 上 所 持 的 「 预 先入 境 许 可 [Advanced Parole] 无 效 」

移 民 局 在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以 问 答 的 方 式 , 要 求 在 美 国 境 内 从非 移 民 签 证 申 请 调 整 为 永 久 居 民 绿 卡 者 或 更 换 其 他 非 移 民签 证 者, 出 境 之 前 应 与 律 师 或 移 民 顾 问 讨 论 , 是 否 能 够 以「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Advanced Parole]。

旅 居 美 国 的 外 籍 人 士 , 除 了 以 H 或 L签 证 者 之 外 , 凡 是 申请 美 国 永 居 留 权 , 在 等 待 办 理 之 际 出 境 者 , 都 必 须 先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 才 能 在 回 美 时 不 会 被 挡 在 机 场 或 港 口。 通 常 而 言 , 大 部 份 的 回 美 证 都 可 以 让 持 证 人 顺 利 回 到 美国 , 但 是 新 移 民 法 上 规 定 当 事 人 曾 经 在 美 国 逾 期 居 留 超 过一 百 八 十 天 , 三 年 不 得 入 境 , 逾 期 居 住 超 过 一 年 十 年 不 得入 境 , 这 两 类 逾 期 居 留 者 , 即 使 持 有 移 民 局 发 出 的 「 预 先入 境 许 可 」 , 在 入 境 时 , 也 会 被 拒 绝 入 境 , 其 永 久 居 留 ,或 者 调 整 为 其 他 非 移 民 签 证 的 申 请 也 都 会 因 之 无 效 。

*什 么 是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Advanced Parole]。答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是 给 一 些 没 有 可 以 适 当 回 美 国 签 证 者 ,在 到 美 国 之 外 旅 行 后 得 以 回 到 美 国 , 这 类 人 士 在 出 国 前 必须 先 行 向 移 民 局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没 有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可 的 话 , 在 回 到 美 国 时 不 可 能 获 得 入 境 口 岸 移 民 局 的 批 准入 境 。

*那 些 人 士 需 要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答 , 包 括 申 请 而 正 在 等 待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外 籍 人 士 , 特 赦 的 家 属 , 在 美 国 有 临 时 保 护 身 份 者 , 申 请 庇 护 正 在 等 待 批 审 者 , 以 及 有 正 常 理 由 或 必 须 紧 急 出 境 者 。 例 外 的 是 持 短 期 工 作 签 证 的 H-1,L-1持 有 人 及 其 眷 属 ,在 提 出 改 换 为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后 只 要 以 保 留 有 效 的 非 移 民 签 证 ,出 境 可 以 入 境,不 需 要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在 美 国 取 得 政 治 庇 护 者 或 以 难 民 入 境 者 ﹐ 出 境 不 需 要 申 请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但 要 申 请 难 民 护 照 出 境 方 可 回 到 美 国 。

*那 些 人 士 不 能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答 , 在 美 国 境 内 郄 无 任 何 签 证 者 [即 非 法 移 民 ], 交 换 学 生学 者 受 到 两 年 回 国 限 制 者 , 国 会 立 法 等 待 特 许 居 留 者 , 以及 移 民 局 正 在 以 移 送 出 境 程 序 者 。

*如 何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答 , 一 般 而 言 , 填 写 移 民 局 的 I-131表 格 , 加 上 有 关 证 件, 相 片 , 及 九 十 五 元 申 请 费 , 每 一 个 移 民 分 局 都 有 不 同 的申 请 程 序 , 所 以 要 先 与 移 民 局 分 局 联 络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或 难 民 护 照 能 够 「 保 证 」 持 证 人 的 入 境 吗 。答 , 不 能 保 证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不 能 保 证 持 证 人 能 够 在 出 国后 顺 利 回 美 入 境 , 每 一 位 入 境 者 都 必 须 经 过 移 民 局 驻 入 境口 岸 人 员 的 查 验 才 能 入 境 , 不 符 合 入 境 标 准 者 有 预 先 入 境许 可 也 不 能 入 境 。

*为 什 么 有 了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还 不 能 入 境 。答 , 主 要 原 因 是 九 六 年 移 民 法 修 正 案 , 对 逾 期 留 的 严 格 规定 , 凡 是 曾 经 在 美 国 逾 居 留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天 者 三 年 不 得 入境 , 逾 期 超 过 一 年 者 十 年 不 得 入 境 。 上 述 的 人 士 , 在 申 请调 整 移 民 签 证 或 非 移 民 签 证 期 间 , 到 国 外 之 后 即 不 准 入 境, 即 使 当 事 人 持 有 有 效 的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另 外 一 个 麻 烦 是, 当 事 人 除 了 回 不 来 , 连 原 先 申 请 调 整 身 份 的 案 子 也 会 被否 决 。 所 以 曾 经 有 过 逾 期 居 留 情 况 者 , 要 三 思 而 行 再 出 境。 因 为 有 些 逾 期 居 留 可 能 自 已 还 不 知 道 , 特 别 是 学 生 签 证, 等 长 期 居 留 的 非 移 民 签 证 , 中 间 在 转 学 或 者 休 学 时 可 能会 断 掉 , 变 成 非 法 逾 期 居 留 , 冒 然 出 境 就 回 不 来 了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ADVANCE PAROLE]:当 申 请 美 国 移 民 局 的 一 些 项 目 , 例 如 申 请 永 久 居 民 , 政 治 庇 护 , 特 许 入 境 者 或 保 护 身 份 时 , 可 能 要 到 原 居 地 或 第 三 国 的 美 国 领 事 面 谈 , 或 者 有 公 私 事 务 必 须 离 开 美 国 出 境 , 应 该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以 便 在 返 美 时 可 以 入 境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由 地 区 移 民 局 或 处 理 中 心 审 批 。

必 须 注 意 的 是 , 如 果 出 境 之 前 没 有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出 境 之 后 , 移 民 局 就 视 为 放 弃 有 关 的 移 民 事 务 申 请 , 而 且 在 回 美 国 时 不 准 入 境 。 但 是 这 项 规 定 不 包 括 持 H-1, L-1 签 证 者 及 其 眷 属 H-4,L- 2等 申 请 永 久 居 民 的 情 况 , 这 两 种 签 证 在 等 候 绿 卡 期 间 , 可 以 不 必 申 请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亦 可 顺 利 回 美 。

在 外 籍 人 士 医 药 情 况 紧 急 时 , 要 到 美 国 看 病 , 也 可 以 取 得 美 国 的 「 人 道 」 预 先 入 境 许 可 , 到 美 国 来 。 其 他 并 非 紧 急 情 况 都 应 向 各 地 美 国 领 事 馆 申 请 美 国 签 证 。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的 方 式 , 先 填 移 民 局 的 I-131申 请 旅 行 证 件 表 格 , 附 上 所 需 要 的 文 件 及 相 片 , 及 交 移 民 局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回 美 证 及 难 民 旅 行 证 件 的 申 请 , 填 了 表 之 后 , 附 上 有 关 的 文 件 及 相 片 , 寄 到
USINS, NORTHERN SERVICE CENTER,
100 CENTENNIAL MALL NORTH, ROOM B-26,
LINCOLN,NEBRASKA 68508,
或 者 邮 寄 送 到 美 国 领 事 馆 , 海 外 移 民 局 办 事 处 转 交 , 不 论 用 何 种 方 式 , 都 得 人 在 美 国 时 交 件 。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被 拒 , 当 事 人 在 三 十 三 天 之 内 可 以 要 求 重 议 , 填 好 移 民 局 的 I-290B 表 格 , 送 到 决 定 拒 绝 的 移 民 局 办 事 处 , 转 送 到 华 盛 顿 移 民 局 行 政 裁 决 处 审 核 。


婚姻移民怎样办理临时绿卡转换永久绿卡?
How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 on permanent residence based on marriage


一 , 与 美 国 公 民 或 合 法 居 民 新 婚 燕 尔 , 过 着 如 胶 似 漆 生 活 的 外 籍 配 偶 , 不 要 以 为 从 此 可 以 高 枕 无 忧 的 在 美 国 长 期 居 留 , 申 请 居 留 所 得 到 的 永久绿卡只 是 有 条 件 [Conditional] 的 居 留 权 , 也 就 是 临 时 性 的 绿 卡 , 只 有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在 两 年 了 才 能 取 得 永 久 性 的 绿 卡 , 原 因 在 假 结 婚 的 事 情 太 多 了 , 移 民 局 认 为 结 婚 两 年 大 概 婚 姻 关 系 没 有 问 题 。 从 有 条 件 居 留 改 为 永 久 居 留 , 中 间 又 是 一 道 手 续 。

* 在 到 了 结 婚 两 周 年 前 的 90 天 , 可 以 开 始 申 请 取 销 有 条 件 居 留 , 美 国 籍 及 外 籍 配 偶 必 须 一 起 申 请 。 临 时 绿 卡 的 效 期 的 截 止 日 期 就 是 结 婚 两 周 年 的 纪 念 日 , 所 以 不 办 理 临 时 绿 卡 转 换 为 永 久 绿卡 的 话 , 结 婚 两 年 就 失 去 了 美 国 的 居 留 权 了 。

* 如 果 结 婚 两 年 之 内 因 为 个 性 不 合 , 或 者 受 到 美 籍 配 偶 的 虐 待 , 则 可 以 申 请 免 除 共 同 申 请 的 豁 免 。 取 得 了 豁 免 , 则 可 以 在 有 条 件 居 期 间 内 的 任 何 时 候 , 申 请 调 整 为 正 式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 正 式 的 绿 卡 。 注 意 , 必 须 在 移 送 出 境 之 前 办 理 。

* 如 果 外 籍 配 偶 的 子 女 , 与 外 籍 配 偶 一 同 取 得 有 条 件 居 留 的 话 , 则 列 在 外 籍 配 偶 的 申 请 转 换 永 久 居 民 申 请 表 上 , 同 时 转 换 为 正 式 绿 卡 , 如 果 在 外 籍 配 偶 取 得 有 条 件 居 留 90 天 后 子 女 才 取 得 , 则 子 女 需 要 分 开 填 报 转 换 正 式 绿 卡 的 申 请 文 件 。

二 , 申 请 从 有 条 件 居 留 改 换 正 式 绿 卡 的 资 格

* 外 籍 配 偶 在 与 美 国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结 婚 仍 保 持 婚 姻 关 系 差 90 天 即 达 两 年 者 [ 与 外 籍 配 偶 同 时 取 得 有 条 件 居 留 的 子 女 也 包 括 在 内 ] 。

* 在 外 籍 配 偶 取 得 有 条 件 居 留 后 90 天 才 申 请 条 件 居 留 的 子 女 。 也 就 是 不 包 括 在 外 籍 配 偶 申 请 有 条 件 居 留 申 请 表 内 的 子 女 。

* 真 实 婚 姻 的 美 国 籍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的 未 亡 人 。

* 真 诚 婚 姻 , 却 因 各 种 原 因 而 离 异 或 宣 布 无 效 者 。

* 真 诚 婚 姻 , 却 因 美 籍 配 偶 虐 待 外 籍 配 偶 或 其 子 女 。

* 取 销 美 国 居 留 权 益 会 导 致 极 端 的 困 境 者 。

三 , 如 何 申 请 从 有 条 件 居 留 到 正 式 的 绿 卡

* 美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配 偶 联 合 办 理 申 请 ﹕ 夫 妇 共 同 填 写 及 签 名 I-751 申 请 取 销 有 条 件 居 留 表 格 ; 有 条 件 居 留 绿 卡 副 本 ; 真 诚 婚 姻 证 明 , 包 括 两 人 的 共 同 居 所 证 明 , 共 有 财 产 , 两 人 的 子 女 出 生 纸 等 。 这 是 最 单 纯 的 调 整 为 永 久 居 留 的 方 式 。

* 如 果 为 美 籍 配 偶 的 未 亡 人 ﹕ 填 I-751 表 ; 临 时 居 留 绿 卡 副 本 ; 真 诚 的 婚 姻 证 明 , 包 括 与 美 籍 配 偶 共 居 住 宅 的 租 约 , 曾 经 拥 有 共 有 财 产 , 子 女 出 生 纸 , 及 配 偶 死 亡 证 书 副 本 。

* 除 了 配 偶 死 亡 之 外 婚 姻 消 失 情 况 ﹕ I-751 表 格 ; 临 时 绿 卡 副 本 ; 真 诚 婚 姻 证 明 , 包 括 曾 经 同 居 住 所 的 租 约 , 曾 经 拥 有 共 同 财 产 , 子 女 出 生 纸 , 离 婚 或 婚 姻 失 效 证 明 副 本 , 证 明 并 非 外 籍 配 偶 之 错 误 而 导 致 离 婚 或 婚 姻 无 效 。

* 受 虐 配 偶 的 申 请 ﹕ I- 751 表 格﹔ 临 时 绿 卡 副 本 ; 真 诚 婚 姻 证 明 , 包 括 曾 经 同 居 , 共 有 财 产 , 子 女 出 生 纸 , 子 女 或 本 人 受 虐 的 自 白 书 , [ 例 如 身 体 受 虐 的 报 告 , 社 工 的 评 估 , 因 为 受 虐 而 离 婚 的 证 明 ] , 并 非 外 籍 配 偶 之 错 而 离 婚 的 证 明 , 离 开 美 国 会 导 致 极 端 困 境 的 证 明 。

* 如 果 子 女 分 开 办 理 更 换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I-751 表 ; 临 时 绿 卡 副 本 ; 书 面 说 明 与 外 籍 父 或 母 分 开 办 理 的 原 因 。

四 , 办 理 从 有 条 件 绿 卡 更 换 正 式 绿 卡 时 , 当 事 人 必 须 人 在 美 国 吗 ?

办 理 申 请 时 外 籍 配 偶 不 需 人 在 美 国 , 但 是 移 民 局 要 与 夫 妇 面 谈 时 , 则 必 须 回 到 美 国 来 。

五 , 一 定 要 亲 自 出 席 移 民 局 的 面 谈 吗 ?

夫 妇 都 必 须 出 席 移 民 局 的 面 谈 , 但 是 地 区 移 民 局 局 长 可 以 免 除 面 谈 , 在 评 估 申 请 表 格 后 , 地 区 局 长 可 以 决 定 是 否 要 面 谈 。

六 , 如 果 没 有 在 90 天 到 两 年 时 申 请 该 怎 么 办 。

如 果 没 有 依 时 在 两 年 到 期 前 的 90 天 , 填 写 I-751 申 请 取 销 有 条 件 居 留 表 格 , 则 外 籍 配 偶 所 持 有 的 有 条 件 居 留 权 , 到 了 两 年 结 婚 纪 念 日 之 时 , 会 自 动 失 效 , 移 民 局 会 开 始 执 行 移 送 出 境 的 程 序 序 。 移 民 局 先 会 通 知 外 籍 配 偶 , 没 有 依 时 申 请 取 销 有 条 件 居 留 已 失 去 了 美 国 居 留 权 , 同 时 送 到 出 席 听 证 的 通 知 单 。 在 出 席 听 证 时 , 外 籍 配 偶 可 以 述 说 未 能 及 时 申 请 更 换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理 由 , 必 须 提 出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不 过 I-751 表 格 , 能 够 迟 交 , 如 果 外 籍 配 偶 能 向 地 区 移 民 局 长 证 明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 移 民 局 局 长 裁 决 提 出 的 理 由 是 否 正 确 , 而 决 定 批 准 与 否 。

七 , 外 籍 配 偶 在 下 列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申 请 免 除 美 籍 配 偶 签 署 的 豁 免 ﹕

* 移 送 出 境 会 造 成 本 人 或 子 女 极 端 的 困 境 。

* 真 诚 的 婚 姻 关 系 , 但 是 并 非 因 外 籍 配 偶 的 错 误 或 过 失 , 而 因 为 各 种 原 因 而 离 婚 或 婚 姻 无 效 。

* 因 为 美 籍 配 偶 的 虐 待 外 籍 配 偶 或 子 女 , 而 婚 姻 关 系 无 法 继 续 。

八 , 更 换 为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自 然 可 以 有 继 续 合 法 工 作 的 权 利 。 在 递 交 了 申 请 变 更 为 正 式 绿 卡 的 I-751 表 格 后 , 移 民 局 会 在 等 待 审 核 正 式 绿 卡 申 请 时 间 , 延 长 申 请 人 的 临 时 绿 卡 , 也 就 是 有 条 件 居 留 12 个 月 , 以 等 待 正 式 的 绿 卡 送 到 家 里 。

九 , 追 踪 变 更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的 申 请 案 , 外 籍 配 偶 应 与 交 件 的 移 民 局 联 络 。

十 , 万 一 被 拒 绝 时 的 申 诉

移 民 局 拒 绝 申 请 会 送 拒 绝 的 通 知 单 , 告 知 申 请 人 拒 绝 的 理 由 , 同 时 移 民 局 立 刻 会 开 始 移 送 出 境 的 程 序 。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递 解 出 境 的 过 程 中 , 向 移 民 法 官 申 诉 , 在 移 民 法 官 审 核 移 民 局 拒 绝 是 否 合 理 时 , 移 民 局 必 须 提 供 拒 绝 的 证 据 。 假 如 移 民 法 官 认 同 移 民 局 的 说 法 , 申 请 人 还 可 以 向 移 民 上 诉 局 上 诉 。

在 移 民 法 官 同 意 移 民 局 解 送 出 境 的 决 定 后 , 当 事 人 有 33 天 可 以 准 备 向 华 盛 顿 的 移 民 上 诉 局 上 诉 。

关于婚姻移民


  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申请去美国完婚并定居美国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领K类签证
  1、 何谓K类签证? 所谓K签证是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未婚妻或未婚夫)及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签证。其中:
   1)K—1签证是专门颁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
   2)K—2签证是专门颁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的21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配偶的继子、女(指和其前夫(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女等。
  2、 怎样申请K类签证
   1) 美国公民要准备下述文件:
    A、 身份证明,包括美国出生而自动成为美国公民的证明;
    B、 未婚证明,订婚证明,订婚照片,有关书信及亲友证明、公证文书等;
    C、 未婚双方相逢、相爱的时间、地点、证婚人等说明;
    D、 双方证件照片各三张。
   2) 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文件:
    A、 身份证明;
    B、 未婚证明,并经公证;
    C、 订婚照片,说明双方相逢,相爱地点、时间、证婚人等说明;
    D、 证件照片三张。
   3) 美国公民应首先向居住地的移民局地方办事处提出正式申请,移民局在审查上述 1)、2)项文件后,批准申请请求,并经美国配偶居住地的领事馆通知境外的申请人到领事馆办理K—1或连同办理K—2签证。
  二、 入境后申请永久居留权
   1、 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领取K—1签证进入美国后,夫妇双方在90天内完婚。
   2、 结婚后,按照美国新移民法,K—1持证人将获得二年期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权”。
   3、 在获得二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权”失效日期前90天,K—1持证人必须向居住地所辖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申请面谈,以取得永久居留权。
   4、 所谓二年期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是美国国会为防止外国人以假结婚方式取得永久居留权而特别颁布的“婚姻欺诈条例”而制定的新规定。凡假婚姻关系取得移民身份者均受此条例限制。新婚夫妇在二年期满之前90天须向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索取解除条件申请表I—751表,申请解除二年的临时永久居留条件。接获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通知面谈后,如无欺诈现象,即可第二次面谈,成为永久居民。 有条件居留者也可以在海外调整身份,成为正式的永久居民。夫妇双方如在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内出国旅行,须在二年期满前半年内将申请取消有条件居留卡交给移民局,才可出国旅行。

 

关于亲属移民


  一、 直系亲属移民 根据美国新、老移民法,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移民美国是不受名额限制的。也就是说,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只要不是美国法律规定不准进入美国的,均可以不受限制地被发给移民签证,移民美国。 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美国公民的配偶;
  2、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3、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在16周岁以前就建立;继子女和继父、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母必须在孩子满18岁前就结婚。
  二、 其他亲属移民 除了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非直系亲属申请移民要受到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年度限额的制约。非直系亲属依照其亲属关系的亲疏,分为四类优先人员:
  1、 第一类优先(P1):根据美国1990年新移民法的规定,第一类优先每年的限额为23400人。
   1) 第一类优先移民的对象:
    A、 P1—1:美国公民的已成年(21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16岁以前领养的)和继子、女(18以前其继父母已结婚);
    B、 P1—2: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2) 第一类优先移民所需的文件、表格:
    A、 表I—130
    B、 归化证明书(美国公民证书)及出生证明书
    C、 移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及与其父母关系证明
    D、 移民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E、 移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6岁以下免)
  2、 第二类优先(P2):
根据美国1990年新移民法,第二类优先的移民配额每年为114,200人。
   1) 第二类优先移民对象:
    A、 P2—1:美国永久居民,即:绿卡持有者的配偶
    B、 P2—2:美国永久居民的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包括规定范围内的养、继子女
    C、 P2—3:以及他们的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离婚的单身子女    2) 第二类优先移民应提交的文件及表格
    A、 表I—130
    B、 绿卡持有者的绿卡及出生证明
    C、 移民申请人现行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D、 移民申请人与绿卡持有人的关系证明
    E、 移民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F、 移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6岁以下免) 从目前情况看,申请P2的人士较多,形成了排队现象,一般要等候2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
3、 第三类优先移民(P3):
根据美国1990年新移民法,第三类优先的年度配额为每年23400人。
  1) 第三类优先移民的对象:
   A、 P3—1: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包括合符规定的养子、女,继子、女
   B、 P3—2:以及已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的配偶
   C、 P3—3:和他们未满21周岁的子、女
  2) 第三类优先移民应提交的表格及文件
   A、 表I—130
   B、 美国公民的归化证明及出生证明
   C、 移民申请人现行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D、 移民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E、 移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6岁以下免)
  4、 第四类优先(P4):
根据美国新移民法,第四类优先移民的年度限额为每年65000人
  1) 第四类优先移民对象:
   A、 P4—1: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不受年龄限制)
   B、 P4—2:兄弟姐妹的配偶
   C、 P4—3:以及他们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2) 第四类优先移民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表格:
   A、 表I—130
   B、 美国公民的出生证明、归化证明
   C、 移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D、 移民申请人与美国公民的关系证明
   E、 移民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F、 移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6岁以下免)
  应该指出的是,第四类优先的配额少,即:只能占移民总额27万的24%,即64800人,而全世界有260万人在等候,其中:中国大陆要等候8—10年,香港40年,澳门1年。
  三、 亲属移民的申请程序 各类优先移民在准备齐各类文件,填妥I—130移民申请表后,应由美国的亲属亲自到移民局地方办事处递交全部材料,这样可以处于优先排期的状况。如果用邮寄的办法,则更影响排期。如果美国的亲属在国外,则可交到美国驻当地的领事馆。 所谓排期是移民局在收到移民申请案后,按先来先办的原则对申请人的个案排列处理。
  上述四类优先移民中,除第四类排期较长之外,其他三类优先排期也各不相同,等候6个月至18个月是常见的情况。 移民申请一旦获准,美国的亲属会收到移民局寄去的I—171表,申请人务必亲自持I—171表及其他文件前往美国驻广州一个领事馆办理移民手续,其他移民也是在广州的美领馆办理。 如果亲属关系不能得到充分证明,或移民局怀疑亲属证明不足以证明这种关系,移民请求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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